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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王一博、易烊千玺都被“蹭”了?
更新时间:2022-07-04

本文转自:光明网

娱乐一旦超过了底线,

便是在违法边缘冒险。

近日,

“ESO男团”横空出世引发热议。

仔细来看团体成员的名字:

“鹿哈”“王二博”“易烊干洗”,

让不少网友联想到了当红明星。

凭着“撞脸明星”的短视频表演,

该“山寨”男团也获粉无数。

如此取名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如此模仿明星是否涉嫌侵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如此取名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在这个山寨男团中,“鹿哈”“王二博”“易烊干洗”等名字,明显是在用类似于明星的名字蹭热度。被模仿的明星如鹿晗、王一博、易烊千玺等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素人使用类似名字组团出道,要是故意造成公众混淆(如冒充明星本人接受商演活动),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如果素人真实姓名与被模仿的明星姓名恰好一样,是否还会侵犯明星本人的姓名权?要知道,姓名权最终所保护的并不是姓名的文字本身,而是该姓名所对应的姓名拥有者的特定身份。即使素人与被模仿的明星姓名完全一样,在模仿明星收获粉丝的过程中,其实使用的仍是包含明星人格属新的姓名而不是其本人的姓名,同样可能涉嫌构成侵权。

如此模仿明星是否涉嫌侵权?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明星,但模仿明星这一行为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1、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长得并不像,但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假冒明星,意图使他人产生混淆或者联想,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素人本身和明星本人长得非常相似,在模仿表演中不主动冒充明星却也不表明自己的模仿者身份,这种行为如果造成公众混淆,仍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仅模仿明星的声音,也可能涉嫌侵权。

2、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果素人在开直播、上节目、接商演等活动中,在未经允许的请况下演出明星作品,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有些素人在模仿明星时,为了博眼球、获取关注大打“擦边球”或做一些猎奇表演贬损明星形象,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明星本人,也就是原表演者认为素人模仿自己开直播、上节目等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这样的模仿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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