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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说头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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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说头发(5)
作者:闲说 来源:头发 日期:2010-9-29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宣布废除肉刑时,将原来对罪犯脸上刺字的“黥刑”改为“髡钳(剃光头发胡须、脖子上戴一个铁钳)、城旦舂五年”。曹魏的《新律》(公元229年)则把“髡刑”作为所有苦役刑罚的总称,凡是苦役罪犯都一律要剃光头作为惩罚,并将“髡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司马炎于公元268年年颁布的晋律《泰始律》也沿袭了这一刑罚体系,将髡刑排在第二重刑的位置。

  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议》仍然强调了对于头发的重点保护,规定凡是“挽鬓撮发”(拉扯鬓发和头发的)就要作为殴打处理,处笞四十(责打臀腿四十下);如果是拔掉了人一寸见方的头发,就要按照“伤人”罪处理,处杖六十(责打背臀腿六十下);超过一寸见方的要处杖八十;如果是把人的头发拔、割,致使无法再梳成发髻的,就要判处徒刑一年半。不过剃发本身,没有作为一项刑罚,可见当时社会上的人们对于头发的迷信已经没有秦汉时期那般严重了。

  以后的朝代基本沿袭了唐律的规定,不再把剃发本身作为一种刑罚,但对头发依然给与法律保护。例如《大明律》规定拔人头发一寸见方以上的,处笞五十;把人的头发拔、割至无法梳成发髻的,刑罚就和折断人两颗牙齿或两根手指一般处罚,要“杖六十徒一年”。
 
  说起来,罗贯中正是利用了头发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含义的差别,在《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 曹孟德会合三将”里,信手拈来“割发代首”的历史典故,为曹操的奸雄形象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说信手拈来,是因为这段故事并非罗贯中杜撰,而是源于正史《三国志》裴松之注所引的一段《曹瞒传》:“(曹操)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於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於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其酷虐变诈,皆此类也。”
 
  公平地说,“割发代首”自然也是诈术,毕竟割发和之前曹操所说的“犯者死”还有着相当的差距。不过依照汉律,割去头发算是一种很重的法定刑——“髡刑”。曹操也算是对自己施行了刑罚的,这一点还具有一定的真实意义,并非纯粹的诈术。可是在《三国演义》流传的明末和之后的年代,普通人一般已经不了解割发本身是一种刑罚,因此罗贯中巧妙地将这个历史时间稍加穿凿移入《三国演义》之中,把割发当作了最重要的诈术。需知在《曹瞒传》里,割发明白写作为“自刑”,还是对自己施加了刑罚的。同样的故事,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解读就会发生误差。罗贯中本人对此自然是了然于心的,但他奉“刘汉”为正统,历史的错位正好帮助他实现将曹操描写为反面角色的写作意图。在之后根据三国故事改编的京剧唱段中,曹操从来都是以大白脸的形象出现,黄毛小儿都知道,曹操是“坏人”。其实,曹操是英雄、枭雄、奸雄还是奸人,历史自会给出公正的答案。

  如今不论男女,对头发都是去留随心了。在现代科技的帮助下,头发不仅可以多姿,还可以多彩。然而,日本“花王”(KaoCorp)公司历时20年的调查却显示,女性头发的长短和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当日本经济迅速发展时,女性似乎更愿意留长发;而当经济出现停滞时,她们则多留短发。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日本经济泡沫尚未破灭,60%的二十多岁女性留有长发。而在日本经济陷入缓慢增长后,短发(即长度在锁骨以上)成为日本女性的主导发式。2002年以来,长发重获流行,此时经济开始扩张。而最近,该公司又发出警告称:“日本女性又在剪头发”。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异,大概是长发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理吧。

  这样的调查结论,我是不信的。经济环境的好坏,与头发的长短,不应该有必然的联系。即便有人是这样,我也一定不要。在余下的生命中,无论逢着什么样的境遇,都要善待自己的头发,一如呵护自己心灵的纯净。而头发与心境,真的有着奇妙的联系。

  推开窗,探头出去,窗外有一轮皎洁的圆月和一树温婉的好风。头发在风中舞动,有意无意地拨拉着我的脸颊,痒痒的,柔柔的。刹那间,心静如水,仿似忽然之间通了灵窍,能听到万籁的浅吟和低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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